机动车安全检测地位的转变及对
机动车不解体检测技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引入我国,但真正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是在1989年2月公安部2号令公布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之后。此前GB7258-8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发布和少数省市的建站试点,为此技术的推广应用提供了理论基础、法规依据和实践经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已经遍布全国,经济发达地区每个县已有多个检测站,有的检测站还配备了流动使用的检测车。十几年来,为了促进机动车检测事业的发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的科研生产单位和检测从业人员付出了辛勤劳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什么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机动车安全检测模式,应该有那些合理的检测内容和项目,机动车的检测周期如何确定等问题,多年来一直是机动车检测行业的主管部门、专家、学者、从业人员学术上争论和进行科学试验的焦点。
过去的实践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是公安车辆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在一些公安自办的检测站还给予了一定的执法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也是机动车生产企业、专业运输企业、多车单位以至个体车主搞好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以其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确立了其在机动车产品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在过去的十多年中至少发挥了如下作用:
1.为公安车辆管理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手段,可以予防、纠正机动车的非法改装、拼装、超期使用、随意变更改造等;为交通事故的处理、涉车案件的判决提供了一定的法律证据;
2. 提高了在用车辆的完好率,改善了车辆的技术状况,提高了经济效益;
3 予防和减少了由于机械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维护了道路交通安全;
4 减少了机动车废气污染,改进了环境保护;
5 为公安机关打击盗抢机动车及涉车犯罪提供了技术手段,维护了社会治安;
6 通过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的规范管理和此过程中的宣传教育,提高了国民交通安全意识。
进入21世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首先,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汽车制造业、汽车运输业和家用轿车也飞速发展,每年在用车辆拥有量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每个安检站满负荷每天也只能检车200辆左右,检测站的检测能力及其发展速度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车辆检测需要。
其次,机动车安检站现有的检测手段和应用的检测项目已经不适应目前交通环境的需要,例如:高速路上因爆胎引起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频繁,但安检站就缺乏应有的检测手段。
其三,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已经滞后于形势,详见本人发表于《中国汽车保修设备》2001年第4期的《关于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思考》。
其四,国家的相关法规有些内容进行了调整、有些过去不明确的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第十条.……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三条……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以上条文的主要内容比过去的相关法规更明确了:
1. 公安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的责任;
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社会化、并要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3. 放宽新车上户的限制,加大了免检范围,也相应增加了机动车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管理中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的责任;
4. 在机动车定期检验中,对使用时间较短的车辆放宽了检测周期,相应放松了监管力度,对使用时间已较长的车辆缩短了检测周期,加大了监管力度;在检测周期内已检测合格的,不再重复检测,营运车辆也应遵守;这与过去的上户必检(后有少数企业产车型免检)、每年必年检、过户转籍必检、突击临检、报废必检、营运车安检合格又必综检(实为安检)有了较大的改变。当然,由于对法规的理解不同,各地在执行中还会有差异。
5. 过去机动车规定了严格的使用年限,一经超出则强制报废,近年除营运车规定营运年限(期满可改作非营运车用)外,其他车辆使用年限尽管已达到过去的报废年限,但经安全技术检测合格仍可继续运行,现《道法》仍规定强制报废,但主要是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来制定报废标准。
其五.公安车辆管理工作也发生了质的转变,过去是执法的、管车的、管人的,曾有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说法。现在不但要严格执法,更要热情服务,要推行各种便民措施。要让人民群众有宾至如归的感觉,要让他们在最短的时间内满意地办完事。今后检测站体制的变化,使之成为社会化的、出具公正数据的检测机构后,原来隶属于公安机关的安检站将会剥离出来,其执法地位将会丧失,检测从业人员的思想观念更应有较大的、根本性的转变。
其六.在机动车使用和检测的实际工作中,经常有一些与理想不符的事情,应该实事求是地处理。国家对机动车检测周期有规定,但车况的变化是千变万化的,有的是因使用磨损、剧烈振动、碰撞、交通事故等客观因素,有的则是人为的改变,有的是数月后出现,有的是刚出检测站就改变,有的则随时有可能发生。一次安检并不能保证车辆在整个检测周期内的安全行驶,它仅仅能说明车辆在送检时的安全技术状态,可以对不合格的项目纠正使之合格,可以使经检测合格的机动车有较好的运行安全技术状况、并能保持一段时间,但不能保证其周期内的技术状态完全不变。特别是检测仪器设备无法检测到的转向机构的松旷、球销磨损脱落,制动蹄片的严重磨损或碎裂等原因造成的制动性能恶化,轮胎意外损伤等,还只能加强人工检查,并且有些是安检的常规检查是不能发现的,很容易疏忽而酿成重特大交通事故。在检测周期内发生机械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肯定要追究检测站的法律责任,但对检测站法律责任的认定应该是客观的、公正的、实事求是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大众的生产财产安全,符合我们党的“三个代表”的要求,正在越来越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因此,我们完全有必要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的地位进行重新界定。是否可以这样认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是对机动车从出厂、使用、维修、直至报废的全过程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技术手段,它承担了保证机动车辆的运行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重任,是加强机动车产品质量管理和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由于是全程监控,所以在不同的时段,根据检验性质的需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可能分别由机动车生产企业(一般使用检测线并有单台专用设备)、机动车修理厂(一般使用单台专用设备)、社会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来完成。但是,企业内部的检验工作仅仅对自己的制造或修理质量负责,面对的是自己的用户,只有社会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才具有为全社会公众提供检测服务的法定地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认证,是保证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的,向社会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的权威机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是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司法机关等的执法依据或办案的法律证据,也是机动车拥有者和使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证据。尽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的地位有所改变,但其作用在前面所述的基础上应该没有太大的变化,变化最大的恐怕只是从执法到服务的转变、从部门所有到向社会化过渡的转变、从重复检测到按法规检测的转变。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1. 加速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修订工作;制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的检测项目标准及作业规范;(据了解有关工作已在运作)
2.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除继续搞好对检测站的检测设备计量检定外,应加速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的资格认证和计量认证工作,因为由于过去部门各自为政,多数检测站没有经过资格认证和计量认证;
3.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生产、维修企业内部使用的检测设备、检测线(站)的计量检定工作,并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4. 机动车生产企业要保证自用检测设备的完好及计量准确,要尽可能作到出厂的每辆车必检,尽量避免采用抽检甚至免检,保证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5. 机动车维修企业要尽可能配备机动车安全检测及其他质量检测设备,保证维修出厂的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6. 加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的社会化,改变部门所有的现状,使检测机构更具公正性;
7. 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应尽快按国家相关要求完善自己,要配齐检测设备、改进工艺流程、通过资格认证和计量认证、配备经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经常对设备进行自校并定期计量检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对员工加强法制教育,杜绝违法行为;加强外检工作、特别是目前的检测设备尚无法处理的关键部位的人工检验工作,保证所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改进管理工作,增设便民措施,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更人性化的服务;同时,还应作好各种基础工作、搞好档案资料管理、随时准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 机动车的拥有者和使用者要提高安全意识,认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的重要性,在车辆定期检验前要进行维护保养、不可蒙混过关,平时也要经常检测车辆、特别是在修理之后更应检测车辆,有条件的,要作好车辆检测档案的保管工作;
9. 从事机动车安全检测的主管机关、科研单位、设备研发生产单位及有关的领导、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应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研究中国国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模式、设备、技术、标准和管理,赶超国际先进水平。
我国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事业经过近20年的发展,现在已经具备了较高的水平,有了较强的设备开发能力并占领了一定的国外市场。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符合中国国情的机动车安全检测模式将会确立,我国将会在这个领域内处于国际领先地位,将会对党和人民以至于全人类作出更大的贡献。
说明:
* 交通部的29号令《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发布于1991年4月,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迟于公安部2号令整整两年。“综检站”实际上对营运机动车是实行安全技术检测,其检测项目与安检站基本相同,只是对机动车维修厂场送检的样车实行综合性能检测。
**为了方便读者查找《道法》及《道法实施条例》,本文引用了相关条款的原文,少部分作了删节。如嫌篇幅过长,可全部删除文中仿宋体文字的条款,改作:“……规定**,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